【事件始末】
案件经过,并不像上述报道那样简单。法院也进行了调查,最后确认如下:张某芳原系科技公司的员工,张某芳于2016年12月29日受科技公司委托,与张某芳及另两位员工共3人参加其他公司的答谢晚宴。答谢晚宴举行了抽奖活动,科技公司确认获得一等奖3000元奖金。
张某芳陈述抽奖过程,入场时,每个人发了抽奖券,正券放在抽奖箱,副券自己拿着,活动中将正券抽奖,领奖者就拿自己手中的副券上台领奖,工作人员给每个中奖人员派红包;领奖券时和领奖时都没有签收;领奖后也请大家吃了饭。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芳以科技公司指派或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领取奖金。
【法院判决】
张某芳虽受科技公司指派参与晚宴,但从抽奖的过程来看,晚宴举办方在入场时系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按持有的副券现场直接发放红包奖金给副券持有人,发放奖券及发放奖金也无需签收,即举办方未指明或记载由张某芳代表科技公司获得奖券并领取奖金,故本院认为,晚宴举办方发放奖券及奖金无愿知晓获奖人身份,该晚宴抽奖应认定为系晚宴举办方为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观众的互动活动,与科技公司系被邀请方无关。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芳领取奖券、参与抽奖及领取奖金系代表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请求张某芳返还奖金,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涌律师提示】
本案中,原告可以公司以委托合同为由起诉张某芳,但是只能证明委托了张某芳参加活动,却不能证明委托张某芳代为博彩事宜。这是败诉原因之一。
其二,法院认为年会主办方的采取的抽奖形式,只是一种活动现场热闹气氛的方式,并未指明须由公司名义才能中奖。从而未认定为抽奖参与者的行为是公司行为。
在判决未出来前,社会各界的论述中,无论支持奖金归属个人,还是应归属于公司的观点,均能找到法律观点的支持。本案判决回避了法理论证,从事实证据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以后如遇见相类似情形,最好也能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双方沟通工作,避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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