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律师:红包≠加班费
律师:红包≠加班费,加班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必须支付
长沙晚报记者 黎欣刚
来电显示:我老家在沈阳,目前在长沙一家公司工作。因机房工作需要,即便是节假日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我刚刚了解到,今年春节,公司准备安排我在机房值班。人事经理对我说,大年三十老板会给值班人员发红包,等过完春节再给他调休,就不发加班费了。我想问公司发红包、调休不给加班费是否合法?能否拿了红包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小王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刘恺恺律师表示,用人单位用红包冲抵加班费、法定节假日调休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2015年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大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到初六为休息日。按照《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费。律师表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无法弥补,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红包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班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红包则是用人单位自愿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鼓励,是一种福利,而且给多给少并无硬性标准。用人单位以红包冲抵加班费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王可以领了红包再要求公司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春节调休部分可以按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转载请注明:好现场 »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律师红包雨≠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