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区分一下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分
执行不能
上述执结的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是属于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简称“终本案件”,这类案件就是我们俗称的“执行不能”案件。即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暂时性的结案处理。
对于这类案件,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该类案件不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范围。
“执行不能”案件认定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且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财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穷尽各项调查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基本情况
赵某忠与邻居赵某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斗殴,导致赵某华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忠赔偿赵某华等人各项赔偿金26万余元,但判刑下来之后,赵某忠服刑期间没有履行民事赔偿部分。赵某华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大新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赵某忠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没有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但经村委调查发现,赵某忠所在村屯为县城开发区,据了解有一部分的土地征地款,但是,从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所有数据上看,发现被执行人父母有多笔签领的征地款,但去向不明。经进一步调查其家庭成员所有近一年的流水账,均未发现有款物的来往,甚至在搜查其房屋中,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子执行四个月之后,因穷尽各项调查措施未能找到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输
本案中,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供稿:执行局
编发:陆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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